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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治堂与贺韶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仓,贺韶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田明仓,男,1974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仓区钓渭陈家崖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贺韶博,男,198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王治堂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韶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田明仓与被执行人贺韶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韶博已经支付申请人田明仓人民币2000元,剩余的8000元自愿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