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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会国与杨险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35-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国被执行人:杨险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险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杨险峰建造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振兴巷9-14号第二层车库约70㎡。具体位置:由车库的最北端向南6.4m,东西向10.9m。二、被执行人杨险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杨险峰的过错造成被车费财产损失,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自公历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