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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廊安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玉福与杨春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福,杨春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廊安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张玉福。委托代理人张玉春,系原告张玉福之兄。被告杨春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灵一,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张玉福与杨春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文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福委托代理人张玉春,被告杨春杰,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福诉称,2010年3月27日15时10分许,被告杨春杰驾驶冀R×××××号小客车沿码杨线行驶,当行驶至9公里+800米处时,该车与沿此路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二队认定,被告杨春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杨春杰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案已作出判决,但二次手术费没有判决,现二次手术费已治疗完毕。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17.44元。被告杨春杰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我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大地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我再赔偿。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15时10分许被告杨春杰驾驶冀R×××××号小客车沿码杨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9公里+800米处时,该车前部左侧与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玉福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张玉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事故处理二队认定被告杨春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玉福不承担责任。被告杨春杰驾驶的车辆于2009年8月29日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本次事故我院已做出(2013)廊安民再字第2号判决书,该判决没有涉及原告因二次手术所发生的费用,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7月4日在廊坊市红十字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花医疗费7673.44元,2011年7月4日诊断为右桡骨、右胫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建议休息一个月。2011年8月5日再次建议休息三周。原告住院期间由赵满元护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张玉福、赵满元的工资发放表,该表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将2012年涂改为2011年,且工资表中显示2011年5、6、7月二人的工资已经领取。原告还提交了出租车交通费票据38张,金额500元,被告认为交通费过高,仅同意赔偿1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本院已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做出生效判决,本案不再叙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再次住院治疗,因此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仍应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存有残疾,可根据其残疾程度适当减少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误工费、护理费依据即工资发放表存有明显瑕疵,对该工资发放表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应以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民收入为依据计算,2012年度河北省农民纯收入为7120元,误工费支持69天,依据残疾支持1614.58元;护理费支持18天,351元。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均为出租车票据,而在本市住院治疗完全可以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探视、护理,其所发生的交通费应属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300元。被告杨春杰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10万元,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春杰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玉福医疗费7673.44元、误工费1614.58元、护理费35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0839.02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68元被告杨春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大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