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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陶志勇、董建龙与王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志勇,董建龙,王永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陶志勇(曾用名陶大勇),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董建龙,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青,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陶志勇、董建龙诉被告王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核实并无被告王永青一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志勇、董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免于收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