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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梁光秀与尚俊祥、尚莲秀、尚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秀,尚俊祥,尚莲秀,尚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梁光秀,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俊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莲秀,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秀莲,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光秀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尚俊祥、尚莲秀、尚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尚俊祥、尚莲秀、尚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梁光秀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执行费745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尚俊祥、尚莲秀、尚秀莲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梁光秀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尚俊祥、尚莲秀、尚秀莲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