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王某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某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生。原告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某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以被告患重病住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本着对重病之人的极大宽容及之前被告起诉原告侵权纠纷已被二审生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是非曲直已经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广东德X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