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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昌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付玉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汉洲、欧春秀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新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