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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金文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帅,徐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2777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帅。法定代理人:邱爱芳,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金文帅之母。被申请执行人:徐乃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文帅与被执行人徐乃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