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秦某诉彭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彭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8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王执缨,系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原告秦某诉被告彭某甲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大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执缨、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女彭某甲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被告一直未再婚,居无定所、四处奔波,根本无暇顾及小孩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小孩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小孩至今都是我在抚养,被告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婚生女彭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离婚和生育小孩彭某乙的事实属实。我与原告离婚后,小孩一直是我在负责抚养,因我在广西那边从事建筑行业,小孩就在那边上幼儿园,我母亲负责照顾。之后我母亲生病,2012年11月5日,原告趁我不在将小孩接回重庆,谎称接回来耍几天,结果就一直没有送回来。我多次打电话要去接小孩,原告说要我支付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0000元钱,才让我接小孩。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我先后从银行打了14000元给原告,其中4000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另外10000元是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原告50000元中的一部分。现在我有固定的居所、有固定的收入,我也准备再婚成家,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小孩,因此,我不同意将婚生女彭某某变更为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乙。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自愿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彭某乙由被告监护抚养,原告可根据自身条件享有随时要求变更女儿监护抚养的权利。2012年11月5日,原告将小孩彭某某接回重庆,之后原告以被告不适合抚养小孩为由就一直未送回被告处,至今小孩在原告处生活,并在合川上幼儿园,由原告的母亲照顾。双方现发生纠纷,均要求抚养小孩,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婚生女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现已再婚,现在重庆某旅游公司工作;被告未婚。原告在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4000元;被告母亲生病期间和去世时,在被告要求下,原告带着彭某乙先后三次到被告处探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出生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结婚证、个人收入证明两份、车票31张;被告提交的幼儿园证明两份、预防接种证、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女彭某某,且均有条件和有能力抚养。根据现实的情况,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但在2012年11月5日,原告就将小孩从广西接回重庆市合川区生活至今,并已在原告的母亲照顾下就读幼儿园。被告现未婚,且在外地工作,其母亲也已去世,加之原、被告婚生小孩系女性,原告现已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原告的母亲照看,相对被告而言,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彭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认为过高,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被告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稳定的收入。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每月给付彭某乙生活费300元,其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较为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秦某与被告彭某甲婚生女彭某乙从2013年11月2日起变更为由原告秦某负责抚养;二、被告彭某甲从2013年11月3日起每月支付彭某乙生活费300元;彭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彭某甲负担二分之一,至彭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昌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