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江滨北路水岸假日小区。法定代表人:姚瑞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位凤云,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关街道22组10-1号。身份证号码:210624197612126814。被告阮晞,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孟衙巷34号,现住丰泽区江滨北路水岸假日小区A02别墅。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01261027。委托代理人陈有林、陈清(实习),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泉州天地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志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