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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凯、李小宁与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李小宁,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53号原告:孙凯。法定代理人:李小宁。原告:李小宁。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凯、李小宁与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凯的法定代理人、原告李小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元月,原告李小宁与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教育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教育期限为6个月,约定教育目标含有六项,其中学习目标中约定2012年6月参加中考,达到西安市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并在合同中约定,若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2012年3月20日被告以给孩子中考报名为由,要求向其支付1000元,原告当日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阳虎转账1000元,2012年6月9日被告再次通知为原告孩子交考试费1200元,原告李小宁通过建行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阳虎账户上存入现金1200元。2012年6月24日原告的孩子参加完中考,2012年7月,经查询孩子考试成绩总分是255分,而西安市2012年中考重点高中平均录取分数线为525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了退款协议,但是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一直不履行退款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收取原告的服务费、考试费27200元;2、被告返还违约合同的27200元的存款利息897元;3、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来回寻找被告协商处理问题的误工、交通费546元;4、依法追究被告无照经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5、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按时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原告孙凯与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对原告之子进行矫治教育。合同第六条约定学习目标为:“2012年6月参加中考,达到西安市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25000元,自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支付完毕,先付壹万,剩余余额5天之内付清。因甲方原因导致矫正教育中止的,乙方不退还任何服务费用。若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2012年1月3日,原告李小宁向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现金,被告公司开具了收据。2012年1月8日,原告李小宁再次向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支付了15000元现金,被告公司开具了收据。2012年12月16日,原告李小宁向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阳虎转账支付1000元。2012年,原告李小宁之子孙凯参加西安市市中学中考,考试成绩总分为255分,而当年西安市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为525分,原告李小宁之子未达到西安市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2012年9月11日,原告就其子未考上重点高中退款事宜,与被告签订《退款协议》,约定:虽然孩子已比原来有很大的改变与进步基本达到父母的目标,但未达到阳虎教育中心设定的目标考上重点中学。入营时所缴纳培训费25000元,扣除中考学籍费、考试费共1000元,扣除学院在被告教育基地生活费用(1200元/月,总共6个月)7200元,协议退款共计16800元,采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期退款,于2012年12月10日之前将退款付清。后被告一直未退还该款项。上述事实,有《服务合同》、转账凭证、收据、《退款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退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保护。被告未按双方约定退还16800元,系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退还1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27200元退还,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凯欠款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