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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文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