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飞与胡爱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胡爱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李飞。被告胡爱梅。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运输费25648元久拖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6月8日,被告分别结欠原告运输费2090元、16700元、20053元,并出具欠据三张给原告。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又以方砖抵冲8195元,余欠运输费25648元久拖未付,原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运输费尚余25648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飞运输费25648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