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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