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