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汤荣明与彭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荣明;彭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汤荣明。委托代理人李全龙,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荣明与被告彭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荣明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荣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汤荣明负担。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