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溧洪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汤荣明与彭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荣明;彭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汤荣明。委托代理人李全龙,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荣明与被告彭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荣明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荣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汤荣明负担。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