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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玉霞与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崔玉霞,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王学良,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霞诉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玉霞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并且拒不交纳公告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玉霞负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康秀领审判员  张清泉二○一三年十一月二书记员  范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