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玉霞与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崔玉霞,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王学良,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霞诉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玉霞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并且拒不交纳公告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玉霞负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康秀领审判员 张清泉二○一三年十一月二书记员 范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