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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荣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光,山东中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丁荣光。被执行人:山东中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丁荣光与山东中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荣光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