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清与戴某某、李某雄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清,戴某某,李某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李某清,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桂秋,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戴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某雄,男,1汉族,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文锋,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清与被告戴某某、李某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李某清负担。审判员 冯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