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振地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地,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振 地 与 河 南 红 旗 渠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地,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1日作出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石支行030601040005588账号存款38000元。现本院已经依法对该存款进行了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石支行030601040005588账号存款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