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武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