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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武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