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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义俭诉侯玉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俭,侯玉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张义俭,男。被告侯玉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俭诉被告侯玉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