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第1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7月份,薛圣邓、黄美德(均另案处理)、陈德化、梁某某、何必超(均已判刑)等人为牟利分别在苍××××镇珠西村珠西花园、龙港镇薛某某祠堂等地以股份形���合伙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庄家赢钱时抽取头薪。该赌场由薛圣邓、黄美德负责抽取头薪及管理赌场秩序,由黄浙(已判刑)、陈德化、梁某某、何必超负责召集赌客到该赌场赌博以增加人气。同时,雇佣被告人吴某甲及陈芝益、陈发雕(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吴某甲从赌场获利7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德化、梁某某、何必超、黄浙、陈芝益、陈发雕的供述,证人余某、吴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浙江省预收款票据、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受雇他人参与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存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