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3号申请人肖文俊、肖双凤、肖双秀要求宣告黄梅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文俊,肖双凤,肖双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83号申请人肖文俊,男,200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冷水镇鸡公寨村*组。申请人肖双凤,女,200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冷水镇鸡公寨村*组。申请人肖双秀,女,200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冷水镇鸡公寨村*组。法定监护人李桂志,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鸡公寨村*组,系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肖文俊、肖双凤、肖双秀要求宣告黄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文俊、肖双凤、肖双秀诉称,申请人之母黄梅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经查,黄梅,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鸡公寨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811203244,系申请人之母。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梅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肖文俊、肖双凤、肖双秀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梅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