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20-12-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蒋某,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武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培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智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