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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冷峰、邵建同与邵建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峰,邵建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129号原告冷峰。委托代理人白之一、张志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同,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峰与被告邵建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元,减半收取六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冷峰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司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