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与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30号原告:刘万友。原告:高芹修。原告:华玉萍。原告:刘修伦。法定代理人:华玉萍,系原告刘修伦之母。原告:刘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应臣,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与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万友、高芹修、华玉萍、刘修伦、刘想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 祖 良代理审判员 高 祖 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中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