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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米宏利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宏利,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米宏利。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宏利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宏利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宏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米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