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与杨凌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杨凌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大棚转让款122300元。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且已履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