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兵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赵兵银,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南路东10号阳光家园。负责人王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兵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4日作出的(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赵兵银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人民币168156.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兵银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李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