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阿衣合布与铜川市新区鑫隆建材厂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衣合布,铜川市新区鑫隆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57-2号申请执行人阿衣合布,女,彝族。委托代理人木基里布,男,彝族.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鑫隆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白永峰。阿衣合布与铜川市新区鑫隆建材厂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的铜劳人仲调字(2013)第1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铜川市新区鑫隆建材厂未自觉履行仲裁义务,阿衣合布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阿衣合布支付案件款3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65元。2013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的15000元,被执行人将申请执行人的所有医疗票据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按本案实际到位标的15000元收取15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铜劳人仲调字(2013)第1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