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苏某某.被告惠某某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