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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苏某某.被告惠某某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