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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明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明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锦文。委托代理人:金豪,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以已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驰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锦昇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裕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