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敬爽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爽,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40号原告王敬爽,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张斌,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爽诉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