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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李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被告李某甲,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 佳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