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李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50号。被执行人李明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11)芝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委托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明东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凤台小区54号楼内7号房屋一套。2013年10月22日,买受人毕源峰(身份证号码:××)以563952.0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凤台小区54号楼内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37.65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毕源峰所有。上述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毕源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毕源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赵玉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曹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