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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金伟与侯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侯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81号原告金伟,男,一九六七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被告侯海成,男,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与被告侯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金伟负担。审判员  蔡春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震撤诉申请书深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金伟与被告侯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申请人:金伟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