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顾某甲、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刚,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