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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顾某甲、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刚,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