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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双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双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双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调解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闫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