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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宝胜与被告樊向选、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胜,樊向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唐宝胜,男,196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越,男,1988年出生,汉族。被告樊向选,男,1967年出生,汉族。原告唐宝胜与被告樊向选、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樊向选死亡,原告唐宝胜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向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樊向选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胜撤回对被告樊向选的起诉。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