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宝胜与被告樊向选、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胜,樊向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唐宝胜,男,196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越,男,1988年出生,汉族。被告樊向选,男,1967年出生,汉族。原告唐宝胜与被告樊向选、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樊向选死亡,原告唐宝胜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向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樊向选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胜撤回对被告樊向选的起诉。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