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郑某某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某的银行存款9,523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