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俊霞与被告于彦军、王建民、闫克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霞,于彦军,王建民,闫克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曹俊霞。被告于彦军。被告王建民。被申请人闫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霞与被告于彦军、王建民、闫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曹俊霞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曹俊霞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郑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