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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俊霞与被告于彦军、王建民、闫克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霞,于彦军,王建民,闫克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曹俊霞。被告于彦军。被告王建民。被申请人闫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霞与被告于彦军、王建民、闫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曹俊霞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曹俊霞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郑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