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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南楠与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楠,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南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十号艺腾国际商务大厦615室。法定代表人耿忠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楠诉被告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楠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楠承担。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