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隗永国与刘守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永国,刘守才,高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61号原告隗永国,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守才,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高玉东,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隗永国与被告刘守才、高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永国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守才、高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隗永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