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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隗永国与刘守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永国,刘守才,高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61号原告隗永国,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守才,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高玉东,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隗永国与被告刘守才、高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永国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守才、高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隗永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