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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连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连索,吕于元,吕振国,吕枝顺,吕志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51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信用社业务主管。被告吕连索,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吕于元,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吕振国,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吕枝顺,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吕志远,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连索、吕于元、吕振国、吕枝顺、吕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连索、吕于元、吕振国、吕枝顺、吕志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吕连索、吕于元、吕振国、吕枝顺、吕志远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吕连索、吕于元、吕振国、吕枝顺、吕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