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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州路分社与王世娜、潘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州路分社,王世娜,潘智,杨文有,陈金,王瑞华,陈经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金初字第398号原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州路分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联社主任。被告王世娜,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南阳市。被告潘智,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杨文有,男,1952年3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陈金,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瑞华,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陈经武,男,汉族,宛城区联社航���路信用社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与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世娜、潘智,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州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苏 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沈宗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