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姚和平与罗雅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和平,罗雅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姚和平,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梨洲街道南雷里新村**幢***室。委托代理人:戚蔚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和平诉被告罗雅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和平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