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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冼朝凤与冼秀华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临高南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临高南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冼朝凤,冼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34号申请执行人��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高南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朝凤。被执行人冼朝凤。被执行人冼秀花。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高高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冼朝凤、冼秀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冼朝凤在临高县南宝镇武郎村委会松明村民小组、临高县南宝镇武郎村委会武郎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临高县农地承包权第0040号、第0041号、第0042号、第0043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