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候良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良董,侯善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信用社业务主管。被告侯良董,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侯善良,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良董、侯善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良董、侯善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侯良董、侯善良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侯良董、侯善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