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2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创新印染有限公司与南京兰之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创新印染有限公司,南京兰之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061-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创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富强村。法定代表人:金济洲,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兰之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夹岗村双龙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洪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南京兰之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1ec55桑塔纳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2000元[详见绍市海鉴报字(2013)第0901号评估报告书]。于2013年10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32000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2013年10月23日买受人支新付以49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南京兰之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桑塔纳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报字(2013)第0901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支新付(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支新付起转移。二、买受人支新付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