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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谭周军与陕西省澄城县硫磺矿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周军,陕西省澄城县硫磺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谭周军,男。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硫磺矿法定代表人张生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周军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硫磺矿确认合同纠纷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硫磺矿已于2013年8月12日经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渭安办函(2013)13号关于立即取缔澄城县两家企业的通知及澄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澄安办(2013)17号文件的通知已取缔和关闭;企业法人移交司法机关;银行账号已注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微信公众号“”